如何惩治“下迷药”行为官方回应
针对滥用和精神药品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展现出坚决的态度,要求检察机关从严惩处。近日,最高检通报了关于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发布了第三十七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些案例涵盖了和精神药品的滥用,特别是涉及“下”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浙江一国企员工郭某某出于寻求刺激的目的,在他人饮料和酒水中添加,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追诉,以欺骗他人的罪名进行起诉。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的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强调,对于投放、精神药品以达到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果符合罪等严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相关罪名进行追诉。
新型毒品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指的是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毒品。除传统的类、类、类外,其他毒品如甲基()以及国家管制的药品、精神药品均属于新型毒品。
虽然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新型毒品犯罪却呈现上升趋势,需要我们高度警惕。黄卫平指出,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伪装性、交易价格低,对青少年诱惑大,且其吸食人群趋于年轻化,常在特定场所聚集等特点。由于新型毒品具有、兴奋等作用,常被不法分子用于、等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黄卫平进一步指出,从办案情况来看,近年来滥用药品、精神药品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药品一方面被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则利用其、致幻作用在所等特殊场合进行非法使用。对于此类问题,这批案例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
要严格区分、精神药品的用途。这些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可以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也可以被滥用作为毒品。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的贩卖行为以及向人员贩卖的行为,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
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精神药品的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对于以实施、等犯罪为目的投放、精神药品的行为,应按照相关罪名进行处理。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况,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要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确凿。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隐蔽,因此需要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同时加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力度,获取关键的客观性证据。
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涉案药品的含量、数量、交易价格、犯罪次数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最高检对于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表明了我国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为社会的安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