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历史发展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其实施对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进而增加控制的自耕小农阶层人数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不仅保证了的赋役来源,还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均田制的历史发展。
北魏时期,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施了均田制。这一制度规定,年满15岁的男子每人可获得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则为20亩。这些露田都是无主荒地,考虑到休耕轮作的需要,授田时会加一或两倍,即所谓的“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家庭,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其中奴婢与普通农民一样受田,数量不限,但土地归主人所有。丁牛(4岁以上的牛)每头可获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可买卖,年老或身死时,需归还官府。
除了露田,初受田者还会获得桑田。男子每人可获得20亩,需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继承,但也允许买卖一部分。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还可获得麻田,数量根据地区而定。新定居的民户也可以分到少量的宅田。
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根据年龄和残疾程度,可以获得不同数量的田地。例如,年过70岁的老人无需归还所受之田,寡妇守志的也可以获得妇田。在地狭的地方,居民可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得无故迁徙,可根据能力向官府申请额外的土地。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将收归国家,作为均田重新分配。
北齐时期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有变化。北齐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但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齐还规定了赋税,一般从年18岁开始受田。男子可获得露田80亩,女子为40亩;丁牛可获得60亩的土地。但均田制在北齐时期已有破坏现象,土地买卖开始出现。
隋朝时期,均田制有所调整。官员根据其品级被授予永业田和职分田。内外官署还授予公廨田以供公用。隋朝规定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承担课役,六十岁则还田。贵族官吏在受田中享有优待,永业田可多达百顷。因此隋代的均田制已经略有变质。唐朝时期对均田制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妇女一般情况下不再授田,奴婢及丁牛也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同时唐朝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土地可以买卖的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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